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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石牌坊加工定做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6-12-15 08:45:47 阅读:4976
利津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石牌坊加工定做合同书
甲方:利津县民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省嘉祥县石雕厂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图纸,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定合同。
下图为芝麻白陵园石牌坊样式;
第一条: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利津县民政局烈士陵园石牌坊的加工制作,石牌坊的主体材质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认可的嘉祥天青石。
第二条:工期进度
合同签定后,乙方根据甲方认可的石牌坊图纸,设计要求订购石料及其它工程所需材料,并投入施工。
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组织施工力量进行石牌坊加工制作,五日内甲方把第一批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工程付款时间计算工期。
第三条:质量要求
乙方按石牌坊图纸设计要求,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保证石材品质优良,色调一致,达到图纸设计效果。
第四条:石牌坊规格尺寸
石牌坊的总宽度20米,总高16.2米,主门高度不低于7.2米,石牌坊总体为三檐四柱三门硬心式石牌坊。
第五条:陵园牌坊造价
石牌坊工程总造价为33.6万元(大写叁拾叁万陆仟元整)。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五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30%——10万元作为乙方采购工程石料、运输及雕刻制作的前期费用;乙方加工制作完毕,甲方到乙方加工制作现场检验认可后,甲方向乙方再支付总工程款的40%——13.4万元;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剩余货款全部付清。
第七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期支付相应的费用。
2、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应在7日内进行验收工作(逾期视为合格)。
3、按合同督促乙方,落实工程进度。
4、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及最后验收。
5、为保证正常施工协助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提供工程按装的吊装车辆费用。
乙方责任:
1、认真做好备料工作,保证材料及施工质量。
2、按设计图纸及要求精心施工,施工中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等。
3、确保在合同期限内完成所有工程,在未验收前的看管工作由乙方负责。
4、在工程加工制作过程中,为甲方所派人员到加工现场检查工作提供方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付款给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2、乙方如未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工作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返修的责任。
第九条:合同生效,终止与结束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2、甲乙双方经一致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执行。
第十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均有选择司法裁决地权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利津县民政局 乙方:山东省嘉祥县石雕厂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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