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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牌坊加工协议
发布时间:2016-03-14 22:58:31 阅读:12154
石牌坊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201609-1
甲 方:谭子山镇
乙 方:嘉祥县长城石雕厂
签定地点:嘉祥县长城石雕厂,或者甲方地点 签定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石牌坊制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材质、规格、石牌坊价格、金额(规格单位:米)
名称 |
材质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石牌坊 |
嘉祥天青石 |
根据附件尺寸 |
1 |
160000 |
160000 |
不含税不含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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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大写) |
拾万陆仟元整,人民币 (不含税票)运费可以商议 |
二、石牌坊质量要求:产品按双方协商的尺寸和效果图施工验收。
三、石牌坊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 36 天安装完毕(36天是一般石牌坊的制作工期)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运输的装卸车,运费由乙方承担,重量约40吨。
五、石牌坊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根据合同要求及图纸验收,。
六、石雕牌坊结算方式及期限: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首先付工程总造价的30%预付款,计: 50000元人民币,产品制作完毕,货到甲方现场后验货,付工程总造价80%的货款,计:128000元人民币,剩余人民币安装后一次性付清。
七、石牌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工程总造价的30%。当甲方不履行此合同付款方式时,乙方不需要甲方同意有权把产品取回或转售,同时没收甲方全数供款。当乙方不按甲方产品要求制作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工程总造价的30%。
八、石牌坊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将加工产品运到甲方安装地点后,乙方负责安装。甲方负责提供牌坊基础(基础图纸由乙方提供)、工程车辆(吊车)、所需架材、10米外的电源、水泥、沙子及工人的食宿, 12吨吊车大约使用三天。安装地址:衡阳市衡南县谭子山镇322国道27公里处。
九、石牌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传真件和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谭子山镇 乙 方:嘉祥县长城石雕厂
单 位 名称:(盖章) 单 位 名称:(盖章)
石牌坊甲方法定代表人: 石牌坊厂家法定代表人:李小雷
传真: 电 话:13854721353
版权属于: 嘉祥石雕厂(http://www.shidiao136.com/)
版权所有。转载时必须以链接形式注明作者和原始出处及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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