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牌楼大门 广州市户外标识设置管理规定2018-06-2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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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20A16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T89—2018代替/T89-2011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2018-06-20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8-07-20实施/T89—2018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本标准由上海市城镇管理委员会强调并归口。本标准主要制定单位: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本完善适用于杭州城区范围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定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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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20A16 山东省济南市地方标准/T89-2018替代/T89-2011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07-20发布实施/T89-2018 本标准前言 按照GB/T1.1-2009的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英、于飞、沉敏新、沉建庚、周静、邵金伟、石舜。 本标准出版状态为:/T89-2011。 I/T89—2018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设置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方法、设置规定和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和控制。 北京市各市(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如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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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00 碳素结构钢 GB/T1591 低合金高效结构钢.5 公路、街道照明光源安全要求 钢结构表面防锈等级及喷涂前抛光等级 霓虹灯改造规范 木框架设计 钢结构设计规范编制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电气设备安装、接地装置施工及预检规范、钢结构工程监理质量预检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与编制建筑电气工程监理质量预检规范-2008年城市外观标准 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80 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81 建筑钢结构点焊技术规程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JGJ/T163-2008 城市景观照明设计技术规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T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户外标志牌1/T89-2018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转租建(构)筑物外墙、建设用地界线内设置的户外标志。 它们用于描述单位。 建筑物名称、牌匾、牌匾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名称及(发光)字。

4 户外招牌分类 4.1 建筑标志是指用于描述各种建筑物(包括大厦、大楼、公寓、广场等)名称的户外招牌。 4.2单位名称标牌是指用于说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志、字号的户外标牌。 4.3 外墙标志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地面的室内标志。 包括垂直于建筑墙体设置的招牌和平行于建筑墙体设置的悬垂招牌。 4.4 落地式招牌是指直接设置在自有或者转租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上的室内招牌。 5 设置方法 5.1 户外招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管理规定》等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户外招牌不得设置在山墙以上(见图A.1)。 但对于首层无门且地面设置户外招牌有困难的建筑物,可将招牌放置在靠近建筑物屋顶的位置。 单位牌匾规格有规定,招牌高度不得达到店铺高度的五分之一(见图A.2)。 5.3 建筑物玻璃墙上不得设置户外标志(见图A.3)。 对于建筑细部和装饰造型有凸凹或凹凸变化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灯光图案之间的关系,不得掩盖外立面和造型设置的变化(见图A.4)。 5.4户外招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必须与主体手柄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不得阻碍、破坏主体载体的整体功效、街道景观特征和街道空间的正常活动; 生产经营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不得破坏城市绿化; 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影响交通安全、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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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户外标志若按要求配备夜光源,则必须具有合理的光硬度。 使用外部灯、背景灯、LED灯等照明时应控制色温,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 5.6 同一桥面或同一区块的户外招牌的类别、尺寸、悬挂位置等应一致; 同一建筑物立面相邻招牌的位置、材质、规格必须基本一致。 5.7 有入口预制构件(如雨篷式)的建筑,入口预制构件上宜设置户外标识牌,并宜采用镂空式样。 招牌的长度不应超过入口预制构件的宽度(见图A.5)。 5.8 标牌文字应采用规范文字,字迹应清晰。 图案设计力求简洁、粗犷。 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显眼的汉字。 统一的品牌标志按照其统一的标准设计和制作,同时保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与和谐。 5.9 户外招牌原则上应按“一店一牌”设置。 5.10 户外招牌应采用坚硬、厚实、不生锈的材料制成。 设计、改造应符合国家建筑(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规定。 5.11 底层以上有柱廊或悬挑结构的建筑物(如骑楼),应在走廊两侧山墙前、悬挑结构下方设置户外招牌。 安装在门头上方的石牌楼大门,应采用匾额式招牌,其长度不应大于骑楼两柱间长度的三分之二; 当底层建筑宽度≥3.5m时村门牌坊,悬挑结构下可设置小型悬挂招牌,其长度不得超过骑楼外地面。 商店招牌顶部距地面≥2.5m,宽度不超过0.15m。 同一建筑物的设置样式、悬挂方式应当统一。 骑楼立柱上不得设置户外标志牌。

(见图A.6、图A.7) 5.12 双层倾斜外墙建筑村门牌坊,应在背面屋檐下方改为匾额式招牌; 多层倾斜外墙建筑宗祠石大门,应在底层前檐下设置牌匾式招牌; 山地设置的室内招牌应镂空,不得破坏外墙轮廓。 (见图A.8、图A.9) 2/T89-20185.13 鼓励仿古商业街、仿古步行街设置各种形式的店铺招牌。 招牌应采用小横幅、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样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与环境和谐。 (见图A.10) 6 设置规定 6.1 建筑标志 6.1.1 在建筑物底层更换建筑标志的,其总数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出入口的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每个入口均可安装入口。 6.1.2 底层以上某些项目最多设置2块,并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不同方向的实心墙上。 上沿与上墙(或檐口上沿)距离≥0.5m,并配备单空心式。 (见图A.11) 6.1.3 字符大小取决于地板和其他空间尺度。 建筑标志字符间距的大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6.2 建筑标志字符间距。 建筑高度(米)。 符号字符的最大半径(米)。 ≤30≤1.530~50≤2≥50≤2.5 单位名称标志 6.2.1 只能设置在单位主要出入口处,其数量不得超过主要出入口总数,且每个入口只能更改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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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字符大小应根据出入口半径(高度)合理设置。 尺寸规格符合表2户外招牌文字规格的要求。 表 26.3 外部标志牌字符间距表 行车桥面宽度(含绿化带)(m) 标志牌字符最大半径(m) ≤160.516~24(含) 0.624~400.7≥400.8 外墙标志牌 6.3.1 相邻外墙标志牌商店应单独设立。 建筑细部同侧相邻招牌的高度、突出地面长度、悬挂位置、悬挑规格必须一致。 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且单位集中的商业服务单位,可以设置组合式集中墙体标志牌。 6.3.2 招牌文字的大小根据其所在街道的空间规模而不同。 文字详细尺寸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户外标识牌文字间距表 含绿化带的行车道路宽度(m) 标识牌文字最大半径(m) ≤ 160.516~24(含) 0.624 ~400.73/T89—2018≥400.86.3.3 建筑底层墙面招牌宜设置在上层外墙正下方。 无需征得上层住户同意,可以延伸到上层窗户下。 招牌布置高度与店面地面高度宜为1:4,但招牌布置高度应≤1.5m。 招牌应≤1.5m。 顶部距地面至少2.5m,以方便交通。

(见图A.12) 6.3.4 垂直墙面室内招牌距墙面长度≤0.5m。 户外招牌的长度应与其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且最大长度不应高于所属单位整个出入口店面的厚度。 (见图A.12) 6.3.5 同一建筑物内的悬垂招牌宜设置在建筑物细部的同一基线上,宽度≥9m。 传统街道上的悬垂招牌长度应≥6m。 屋顶首层以下不得设置外伸招牌。 支架悬挑距离≤0.5m,宽度≤1.2m,高度≤9m,厚度≤0.5m; 吊挂角度必须与建筑物外墙成90°。 (见图A.13) 6.3.6 悬垂招牌面积≤1.5m2(最大宽度或最大半径≤1.25m); 悬垂标志牌顶部距地面≥2.5m,支架距悬垂标志牌距离≤0.3m。 符合正常视角,不得凹陷、倒置。 (见图A.14) 6.3.7 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营业单位,可在一个主要出入口处设置竖墙招牌。 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营业场所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安装条件允许。 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添加外部突出的招牌; 底层以上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立式墙式招牌。 (长度超过15m的商铺可增设悬垂招牌)(见图A.15) 6.4 楼层招牌 6.4.1 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且单位集中的商业服务单位,可设置组合式、集中式楼层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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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所在农田范围内宜设置落地式招牌,招牌与人行道的距离应≥1m。 落地式招牌的设置应符合表4的要求。(见图A.15) 表4落地式招牌尺寸表设置场地规格(m) 高度(m) 宽度(m) 投影面积( ㎡)≤16≤3≤0.4≤0.3216~40≤5≤0.5≤0.5≥40≤6≤0.6≤0.72 注:场地宽度是指建筑外地面与建筑内人行道的最近平行距离自己的红线。 6.4.27 落地招牌总数不得超过其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总数。 管理规定 7.1 基本要求 7.1.1 户外招牌设施应按照相关既定标准进行改造、设计、生产、安装、维护和安全检测。 7.1.2 标志牌设置、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有明确规定。 安装者应避免陈旧、损坏的招牌及时升级、修复,对过期、失去使用价值的招牌设施应及时拆除。 7.1.3 繁华商业大道上的户外招牌照明不得采用外部照明。 采用内透光、自发光等方式。 7.2 维护要求 7.2.1 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安装单位重视户外标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石大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通知改造者,督促责令整改。

安装人员需要定期对户外标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及时纠正测量中发现的问题。 4/T89—20187.2.2户外标识设施的主体结构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腐维护,对预制构件的底座、磨损、油漆裂纹、裂纹、风化等应进行清理、除锈、修补、并重新喷涂。 7.2.3 户外招牌设施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点焊缝、螺栓)及与外墙的锚固节点应至少每六个月检查一次。 若发现点焊缝裂纹或螺栓、粘接节点松动,应立即修复并紧固。 7.2.4 当户外标识设施面板采用橡木材料(木轨、胶合板)时,应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如果发现固定螺栓和木质材料发霉,应立即修复和改造。 7.2.5 户外招牌设施的光源照明和电气设备应每年保养一次。 绝缘材料损坏、导体裸露的电缆、电缆应立即更换,以确保用电安全。 7.3 应对洪涝天气 7.3.1 应做好洪涝、大雪、暴雨、冰雹等灾害性高温、汛期的防范工作。 各招牌安装单位应当执行《重庆市主城区户外招牌设施安全管控应急预案》。 7.3.2 招牌安装人员应注意监测户外招牌结构、电气设备和防雷的可靠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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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安全检测要求 7.4.1 安装单位应做好户外招牌的安全检测工作。 户外安全标牌应按照DB33/T700的要求进行检测。 自首次安装之日起,商家或居民每月组织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评估安全性。 检验必须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报告必须由店家或房东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7.4.2 安全检查发现结构、焊接、防腐、电气等方面存在缺陷时,安装单位应迅速限期整改,然后向检测单位申请复检,直至合格为止。它是合格的。 5/T89—附录A(资料性附录) 户外招牌设施设计要求变更示意图如图A.1-A.15所示。 √表示允许变更的情况,×表示不允许变更的情况。 图A.1 图A.26/T89—2018 图A.3 图A.47/T89—2018 图A.5 图A.68/T89—2018 图A.7 图A.89/T89—2018 图A .9 图 A.1010/T89—2018 图 A.11 图 A.1211/T89—2018 图 A.13 图 A.1412/T89—2018 图 A.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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