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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费者向某加工公司定制四根龙柱雕刻,用于别墅装饰,制作完成后,消费者却拒绝付款提货。加工公司无奈之下,依据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法院却认定该合同为《龙柱雕刻承揽合同》,判定加工公司败诉。
这样加工公司一一
"2012年上半年我们消费者协会共受理家具投诉4579件,投诉主要集中为以下三个问题:质量问题(2747件)、定做问题(636件)、安装维修问题(443件)。”这是我们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皮小林近日给出的*新统计数据,其中定做问题主要出现在定做合同、家具尺寸等方面。
2011年1月,一消费者与某家居工艺雕刻加工公司签订了一份《龙柱雕刻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加工公司为该消费者制作四根红木雕龙纹柱用作别墅装饰,加工公司完成四根木柱制作,要求消费者付款提货,但此时消费者以木柱不符和要求为由,拒绝付款收货。双方协商未果,加工公司于2011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约定款项。
庭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这份合同到底是《龙柱雕刻买卖合同》,还是《龙柱雕刻承揽合同》。
区分《龙柱雕刻买卖合同》与《龙柱雕刻承揽合同》的关键是看交付的家具是否具有特殊性。一般家具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的是“统一规格、批量生产的家具”,同时直接以现有实物交货,或是经过简单组装即可交货,这时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即可。
但红木家具作为高档商品,很少是直接交付成品,消费者往往是在厂家提供的样品上进行定制,如增加雕花、文字等雕刻,这样商品的特殊性就*强了,这时即使签订的合同名为《家具雕刻买卖合同》,法院也可能认定为《龙柱雕刻承揽合同》。《龙柱雕刻承揽合同》的验收标准要以合同约定的验收为准,而不是只达到国家规定的红木家具质量标准。
*后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合同中写明了“加工公司提供红木原木雕刻模型,龙柱缩小版,以上依据将作为验收标准,确认模型时需消费者配合来厂签字”,加工公司在没有制作定作物模型的情况下,直接制作成品。加工公司的行为致使成品*终失去了对应的检验标准,认定加工公司未按约定履约,因此驳回了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提醒红木雕刻家具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确认不同,直接关系到红木家具雕刻验收标准的不同,进而需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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